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兵团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师要按照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兵团各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01]10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巩固已取得的社会化发放工作成果,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绝不允许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二、建立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离退休人员提出离开所在师统筹区到异地居住的,须由本人持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师、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填写《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登记卡》,现场按捺清晰可辨的指纹,以备输入计算机鉴别系统。
三、建立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指纹信息库。要求各师最迟于6月底以前,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建立指纹信息库。
四、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运用指纹鉴别系统,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具体要求是:凡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每年比对指纹3次;年龄在60-69岁之间的,每年比对指纹2次;年龄在59岁以下的,每年比对指纹1次。如果收到的指纹与存档指纹比对不成功,将暂停寄发养老金,待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处理。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登记卡》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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