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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新兵办发〔2006〕79号     颁布机构: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9-09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意见》(新兵发〔2006〕38号)的精神,现就兵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人员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参保人员自参加工作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工资和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指数化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3%。

三、过渡期养老金的计发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完善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按本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发养老金高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兵发〔1998〕39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其中:2006年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发给高出额度的10%;2007年发给30%,2008年发给50%,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90%,2011年当年退休的,全部按新办法金额执行。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于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延迟退休和继续缴费的,允许其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从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1日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未达到因病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并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按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办法计算,退职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在计算退职生活费时,年龄不足40岁的人员,计发月数按40岁参保退休人员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制度。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保证数的,按最低保证数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发放退职生活费人员,不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

(四)缴费年限的认定。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单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及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和入伍服役人员的工作年限。

(五)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计算。本人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31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按1计算,即这期间职工缴费工资均为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六)中断缴费期间指数的计算。计算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职工中断缴费的年限和月份不参与计算(即不能按0处理),当年缴费月数有中断的,按实有月数折算年限计算(每月按1/12进入计算)。

(七)职工提前退休的待遇计算。对因病退休或非因工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企业关闭破产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凡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八)缴费基数处理。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据上年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合理核定,并要进行公示和本人确认。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低于单位工资总额的按工资总额确定。团场承包职工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根据团场前三年职均缴费基数和团场职均收入情况合理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通过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等方式供参保人员了解自己的缴费信息。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P(基本)=P1(基础)+P2(账户)

(一)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P 1(基础)=(W1+W2)÷2×N%

1:基础养老金

W1: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W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本人截止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W2= C1(X0/C1+ X1/C2+……Xn/Cn+1)/(12n)

C1:本人退休前一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C2:本人退休前二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Cn+1:本人退休前n+1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X0:本人退休时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X1:本人退休前一年本人缴费工资

X2:本人退休前二年本人缴费工资

X:本人退休前n年本人缴费工资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P2(账户)=Q÷R

P2:个人账户养老金

Q: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R:计发月数(见附表)

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P3(过渡)=W2×1.3%×S

P3:过渡性养老金

W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S: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三、在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W2时,实行全程计算(即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1995年12月31日前本人指数的计算按1处理,即Xn =Cn+1

附件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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