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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文号:兵劳社函[2004]23号     颁布机构: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9-09

农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师劳社函[200324)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含农牧团场中、小学校、医院)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支付一次性抚恤金的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事业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按企业的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事业单位支付。

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师,这类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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