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财政)局:
为统一规范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及《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实际,经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以下项目构成:
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
(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军队服务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地方津贴补贴、保留地区补贴、保留地区补贴保留额。
(四)年终一次性奖金
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五)国家或兵团规定的其它项目。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包括中小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护士等按政策规定提高的部分。
(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军队服务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三)绩效工资
按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确定。
(四)国家或兵团规定的其它项目。
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缴费工资项目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水平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年内原则上不作变动。缴费年度内,核定后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军队转业、企业职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以起薪当月符合上述规定的工资项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特岗教师”人员从核发工资的当月按核发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符合上述规定的工资项目的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五、改革启动实施后,参保人员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按2013年、2014年、2015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重新核定。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内项目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
1. 退休(退职)时计发(含按国家、兵团有关政策提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补助费;
2.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兵团规定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费补贴;
3.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退休(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项目;
4.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兵团规定的待遇项目。
(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
1.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2.退休后按国家、兵团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外项目
1.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遗孀生活困难补助);
2.机关当年退休(退职)人员按规定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3.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退休补贴;
4.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其它待遇。
八、统筹内待遇项目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外待遇项目,由单位按规定发放,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九、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十、南疆工作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也不纳入统筹内待遇项目,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应享受的南疆工作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由单位按规定发放,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十一、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6年6月29日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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