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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兵团201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核定2013年缴费基数的通知

文号:      颁布机构: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9-09

作者: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规定,现将201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核定2013年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至7月5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2012年7月6日至12月31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现确定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38%,其中:2011年12月31 日以前的储存额计全息,2012年1月 1日至12月31 日的储存额计半息,即1.69%。

二、2012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41624元(3470元/月),兵团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35093元(2925元/月)。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按照此记账利率,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及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凡未按规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或单位,当年应予以补缴。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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