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党委、兵团高度重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2010年7月自治区出台了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收入的三项政策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决定从企业离退休人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收入,及时出台了《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47号)、《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48号)、《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49号)三个文件,对兵团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冬季采暖费补贴、对1995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以及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死亡抚恤待遇标准三项政策。
此次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收入的三项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参加兵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该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养老金按月发放给个人。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冬季采暖费补贴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21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二是参加兵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师财务和相关团场、企业分别承担。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属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所需资金由各师财务负担。生活补贴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是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按照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多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政策从2010年7月26日起执行,对符合《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21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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