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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新兵办发〔2019〕71号     颁布机构:兵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12-11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要求,加强兵团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兵团、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联合储备,是指由兵团提供资金,师市提供土地,兵师国土整治储备机构联合开展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结合兵团、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应报师市批准,并报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师市应根据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师市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七条 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师市批准后,向兵团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八条 国土整治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师市批准实施,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标准、范围

第九条 师市应当建立土地储备库,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师市从土地储备库中统一供应。

第十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二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

(三)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四章  储备程序

第十四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报批方案。国土整治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回方案,经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师市批准。

(二)通知收回。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以补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并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国土整治储备机构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再由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由国土整治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国土整治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

(三)确定规划。相关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国土整治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经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五)报批方案。国土整治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师市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整治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国土整治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储备土地入库前,国土整治储备机构负责向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国土整治储备机构交付土地,由国土整治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行使土地使用权优先购买权的,由国土整治储备机构根据师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实施。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通过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国土整治储备机构申请、师市批准、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国土整治储备机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实施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与补偿。

第五章  整理、利用与供应

第二十条 国土整治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师市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国土整治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国土整治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兵团和师市国土整治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收益由兵团和师市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双方商定后,经兵团财政部门审核报兵团确定,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第二十七条 兵团和师市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兵团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对土地储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兵团国土整治储备机构承担全兵团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并受兵团委托,以出资方式参与师市储备工作。各师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征收工作。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及时核准上传国土整治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各师市国土整治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土整治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审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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