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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琼财采罚决字〔2026〕第1号     颁布机构: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6-01-12

被处罚人:海南喜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4G323G,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23号路金龙新村2A502房,联系电话13876008782。法定代表人:蔡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厅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9月10日参与海南省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运维托管项目投标(项目编号:HNTXGP2024-03)中,提交了你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投标文件“投标人基本情况”部分载明员工总人数为15人,听证过程中你单位授权代表也确认投标公司有员工。经与海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确认,你单位自2023年2月之后,无缴纳社保人员,无社保缴费记录,该情况与你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承诺函不符;你单位复函中也确认自2023年2月起未缴纳社会保障金。即你单位有员工而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无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的情形,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承诺具有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你单位投标文件、你单位回函、海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回函、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琼财采罚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8日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经听证及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不成立,本机关不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如下:

一是你单位明知不满足合格投标人要求仍提供虚假承诺参与投标,滥用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承诺制政策,具有主观故意。二是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造成该项目评审结束后废标,影响采购活动开展拖延项目进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我厅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410.62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贰万零伍佰叁拾壹元贰角伍分(小写:20531.25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厅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见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个人账户缴款的可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识别码扫码缴款,缴款成功后,可下载打印正式的缴款凭证;或至个人账户开户行柜台缴款。企业账户缴款的,已开通网银支付的可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码,在海南省财政厅官网的“财政非税与票据服务平台”中输入缴款码按提示查码缴费;未开通网银支付的可凭《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至企业账户开户行柜台缴款。处罚期限:自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之日算起。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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