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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琼财资环〔2025〕1531号     颁布机构: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6-01-05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和省海洋厅等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8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任务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8)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的资金,该项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保护与发展。通过支持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生态项目,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优先支持我省具备生态优势的地区,示范引领生态价值转化,引导生态资源优势转为绿色经济发展优势。

(二)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矛盾和短板为着力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范围广、治理需求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关键领域,切实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治理成效。

(三)鼓励创新、突出特色。支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和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先行先试、大胆试验,充分发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验田”作用。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主动公开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确保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预算,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指导部门、市县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和省海洋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领域补助资金拟安排项目的合规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市县加强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组织本地区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负责资金下达及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专项小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美丽海南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于每年的11月底前通知各相关省直部门和各市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整体立项、一体化推进的重大工程项目,避免安排用于小散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生态项目以及建成后有示范效应的生态项目。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类项目应完成初步设计概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提供相关批复文件;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整体试点示范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的批复,并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未能按实施方案如期开工,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以及需要组织市县、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获得支持的项目最高可连续补助三年,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办法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安排,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补助资金情况,发文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各市县、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资金需求。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会同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将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资金需求报送省财政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县报送项目10个工作日内,将行业审查意见及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级项目符合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项目。

(四)省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额度及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对市县项目及省级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的项目按规定编入预算。

(五)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复预算,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对于引导市县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的生态保护红线核定面积、市县人均财力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权重分别占40%、40%、20%

第十条 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行业审查意见及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美丽海南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市县申报项目等情况,按因素法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市县

第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列入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执行跟踪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市县、单位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作为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实行定期调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补助资金的预算下达、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及省相应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国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修订。《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资环规〔202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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