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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琼财教〔2025〕1525号     颁布机构: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5-12-31

各市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285号),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海南文化强省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助力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自由贸易港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遵循“诚实申报、择优扶重、注重绩效、管理规范”原则,根据年度资金总额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报送年度预算编制文件,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省直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各市县建立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文化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等。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交易活动,支持建立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支持文化与旅游、科技深度融合,文化数字化等文化新业态,支持金融机构打造文化金融产品等。

(二)支持打造产业发展集聚平台,支持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以及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等提升功能、升级服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平台、交易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等。

(三)支持海南特色文化传承与发展,支持海南特色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具有文化新质生产力特性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业项目。

(四)支持重点文化企业转型升级、股份制改造、对外并购重组等,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省属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绩效奖励、贷款贴息、补充国有资本金等。

(一)绩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等给予奖励。

1.获评荣誉奖励。自2025年起,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社会效益奖励。自2025年起,对已经完成且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单项不超过5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本金以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总额或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按就低取值),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补充国有资本金:对于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设立、资源整合、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及其他实际发展需求可适当补充国有资本金。

(四)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通过“海易兑”平台发布,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要求等,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办理专项资金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项目材料。市县项目由市县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省级项目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报送省委宣传部。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对所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必要时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会同省财政厅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优先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和优质产业项目。

第十条  省委宣传部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的情况除外。公示无异议后,省委宣传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和支持项目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获得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签订《资金使用承诺书》,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为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对未如实申报取得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巡视巡查、审计、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申报单位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3年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六)不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主体和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负责。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分别申报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的预算组织执行,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监控。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或规范管理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市县安排文产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第十七条  项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涵盖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按规定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的管理,客观公正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督促整改,并将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和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对照《资金使用承诺书》自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算安排、申报通知等通过“海易兑”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19〕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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