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4—2026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相关协议继续执行至到期。
附件: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维护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政府债券,是指海南省财政厅代表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四条 承销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组建。海南省财政厅根据市场环境和债券发行需要等,确定承销团成员。
第五条 一届承销团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组建。承销团有效期内实行增补、退出机制,并根据承销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健全的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五)有能力履行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章 申请与组建
第七条 承销团组建前,海南省财政厅提前发布承销团组建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海南省财政厅择优确定承销团成员。对于上一年承销团在团机构,需同时考虑承销协议履约情况及年度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是否入团;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纳入承销团。
第九条 承销团成员分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新一届承销团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应为上一年承销团在团机构,且上一年承销协议履约情况良好,年度评估结果排名靠前;同等条件下优先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纳入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第十条 承销团一经确定后,海南省财政厅将组织签订承销协议,明确承销团成员相应权利义务。承销团组建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承销团成员的增补、退出及调整
第十一条 海南省财政厅可根据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增补符合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每年最多增补一次。
第十二条 成员在承销团有效期内可以自愿申请退出。海南省财政厅收到书面退出申请后应予以确认,并自确认之日起,与申请退出的成员终止相关承销协议。在获得确认之前,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应继续按承销协议履约。
第十三条 承销团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海南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终止相关承销协议:
(一)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协议义务;
(二)出现违反本办法、承销协议及海南省政府债券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伪造海南省政府债券账务记录,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四)未按承销协议约定投标、承销海南省政府债券或年度评估排名靠后的。
第十四条 主动申请退出承销团或被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金融机构,自被确认为主动退出之日或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承销团。
第十五条 海南省财政厅可根据年度协议履约情况、评估情况等对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增补、退出及调整情形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20〕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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