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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琼财建〔2025〕1530号     颁布机构: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5-12-31

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30

附件

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支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24〕36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支持我省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重点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依据国家和我省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省级项目业主和市县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重点项目资金预算,商省交通运输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县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储备、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重点项目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速公路和普通国道

二)国家级口岸公路

三)内河高等支出;

四)沿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五)合交融合发展支

(六)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

(八)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出。

第五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内河高等级航道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等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申报项目,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项目和资金分解下达资金。

第六条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支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水路应急抢通支出。

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水路应急抢通、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申报项目,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项目和资金分解下达资金。

公路应急抢通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公路应急抢通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公路应急抢通资金规模,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毁损公路情况确定具体支持项目,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资金。

第七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用于支持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及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申报项目,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项目和资金分解下达资金。其中,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支出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申报,根据评审结果及财政部下达资金规模支持相关项目,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对于中央指定到项目的重点项目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指标文件30日内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对于中央未指定到项目的重点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指标应及时告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在2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省财政厅在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如省交通运输厅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相关资金分配情况分解下达资金,后续结合实际调整。

第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收到资金指标后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条  重点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根据有关规定,按项目法下达的重点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概算批复或者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运、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项目等为工程费用),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可用于专用设施设备购置费,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项目可用于储备物资购置。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违规盘活重点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绩效管理监督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重点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项目业主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当科学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重点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重点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省本级工作作出绩效自评,并对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我省自评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市县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  重点项目资金坚持“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对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项目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十七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十八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30年底《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4〕730号)同步废止。《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建〔202520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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