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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第三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通知

文号:琼财综〔2025〕1502号     颁布机构: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5-12-30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6年第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见附件)收入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用途分别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2210113城中村改造”“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等科目。

其中,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城中村改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垦区危房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中的补助、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直接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各市县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待全省202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型计划经省政府同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确定后,将再按确定的计划数,结合2025年度绩效评价等因素对此次下达资金进行调整。

附件:2026年第三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51229      


附件

2026年第三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住房保障(2210111)

老旧小区改造(2210108)

城中村改造(2210113)

城市危旧房改造(2210103)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210199)

奖励资金(22101)

分配资金合计

海口市

1919

15927.5

6000

875.4

31.1

7735.4

32488.4

三亚市

57.7




23.6

411.3

492.6

儋州市

45.7

889.8


436.4

132.4

618.9

2123.2

文昌市

6.8

1057.1



4.5

32.4

1100.8

琼海市

232.1

1318.2


688.2

40.1

174.8

2453.4

万宁市

399.2

1447.4



3

367.8

2217.4

东方市

247

3013.7



59

234.5

3554.2

五指山市

118.4




9.1

26.8

154.3

澄迈县

2.1




618.8

1.7

622.6

临高县


797.9



442.6

17

1257.5

昌江县

197.2




30.3

55.2

282.7

乐东县





82.1


82.1

陵水县

606.2

612.8



207.2

580.8

2007

保亭县

157.6

710.5



15.1

104.7

987.9

琼中县





132.4


132.4

屯昌县

5.7

1825.1



31.8

37.4

1900

定安县

2.7




34.2

0.7

37.6

白沙县

2.6




102.7

0.6

105.9

合计

4000.0

27600.0

6000.0

2000.0

2000.0

10400.0

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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