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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文号:琼财金〔2025〕1500号     颁布机构: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5-12-30

省委宣传部、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


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推动降低服务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助力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1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一是由经办银行向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二是在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三是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其中:餐饮住宿、托育、家政、文化娱乐、体育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类别;旅游、健康领域对应《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和《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不带*的行业类别;养老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养老产业贷款统计标准。经营主体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二)贴息标准

对于经办银行向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单户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万元。相关贷款包括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流动资金贷款。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等政策;已享受地方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如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的信用贷款贴息等,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三)贷款经办银行

财政给予贴息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经办银行为19家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省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二、贷款和贴息流程

(一)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经办银行对于2025年3月16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发放的贷款,应与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签订贷款补充合同或协议,明确贴息享受条件、贷款资金用途、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审核流程

经办银行省行汇总本地区符合贴息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发放情况(附件2,贷款发放情况),按照行业领域及责任部门对应表(附件1)细分后,于2026年1月5日前报送对应的省级行业牵头审核部门,并附证明借款人经营情况、资金流向等材料,以及未重复享受其他贴息政策承诺书(附件3)。省级行业牵头审核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如不属于牵头审核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域,牵头审核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分送至相应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审核经办银行省行报送的本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贴息条件,汇总本领域相关贷款审核结果(附件2,贷款审核情况),于2026年1月15日前反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函送经办银行省行。省财政厅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联审工作机制,如审核责任单位对本领域牵头部门分送的审核工作存在分歧,省财政厅结合实际,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集中组织开展并联并审、联合审核,提高审核效率。

(三)贴息资金需求申请

经办银行省行结合相关部门审核检查情况,及时汇总本地区符合贴息条件的已发放贷款,于2026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需求申请(附件4、5、6),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四)贴息资金结算申请

省财政厅收到经办银行省行贴息资金申请后,及时与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比对,于2026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五)贴息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省行拨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对已付部分利息,及时向经营主体返还对应贴息资金;对未付部分利息,在向经营主体按期收息时扣除对应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每月末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贴息资金流向情况。

(六)贴息资金清算

经办银行省行要根据已签订贷款合同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台账,列明经营主体名称及领域、贷款金额及利率、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贴息要求、实际使用贴息金额等方面情况。经办银行省行应于2027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附件7、8),后附汇总台账,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应于2027年2月15日前汇总经办银行省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七)贴息资金监督

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对贴息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抽查。

、监督管理

(一)压实各方责任,高效落实贴息政策。实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监督、省财政厅保障贴息需求的“自审自贴”模式。经办银行承担审贷主体责任,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严审批、从快放款,并强化贷后管理。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严格审核把关。海南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省财政厅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与省财政厅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二)强化部门协同,扎实提升工作质效。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以及各经办银行要落实专人负责贴息相关日常事务沟通、信息数据共享、材料报送等内容,通过线上工作群组与联合审核等方式,在确保工作质效的前提下,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审核时间。

(三)严控资金流向,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用于开展合规经营活动、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改善消费基础设施,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经办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核检查结果申领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合规用于向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兑付,严禁经办银行和经营主体套取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有关方面发现贷款资金使用、贴息资金申领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件1.海南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领域责任部门清单

         附件2.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发放审核汇总表

附件3.XX银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4.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表

         附件5.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结算申请表(经办银行维度)

附件6.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结算申请表(行业领域维度)

         附件7.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

         附件8.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汇总台账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海南金融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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